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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办理指导培训咨询服务

更新日期:2018/2/24 打印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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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办理指导培训咨询服务

行政职权服务指南及审批流程简介:

一、审批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二、申请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专业技术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6.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件1),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

1.申请人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5日内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将退回申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书面凭证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资质申请单位,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

3.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出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份,一份送达资质申请单位,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

4.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

(二)现场核查和考核

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工作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和考核。

(三)评审

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完成资质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四)决定

1.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评委会的评审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在辽宁气象网站上公示7日。

2.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3.对通过认定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对未通过认定的,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将资质认定结果通过辽宁气象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在作出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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